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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涉税优惠政策

来源: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7-16 09:29:07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涉税优惠政策太吸引人了,问题是必须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适用,纯粹的商贸企业很难会成为鼓励类产业,以做贸易为主的公司,是否要去海南,从税收优惠角度,还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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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重磅发布。由于方案中的涉税优惠太吸引人,政策一发布,咨询到海南注册公司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立马多了起来。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问题是,这些优惠对每家企业都能适用吗?在此给大家梳理一下。

  一、15%低税率优惠

  方案规定,从2020年6月1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享受上述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海南注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肯定可以,如果在海南注册分公司,是否也可以呢?

  对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分公司应该也可以。

  2、有实质经营。什么叫实质经营?没有明确的政策界定。但像某些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公司,仅仅只是用于开票以享受当地税收优惠,这种情况肯定不是实质经营。

  通常情况,实质经营至少要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人员办公(对应个税社保需在海南当地缴纳)。至于需要多大面积、多少人员对应多少产值才算合理的实质经营,就需要根据每家公司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3、经营的业务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哪些业务属于海南鼓励类产业,从方案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科技产业肯定是。但这些产业的具体范围又包括哪些,还需要等待后续政策予以明确。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纯粹的商贸企业很难会成为鼓励类产业,以做贸易为主的公司,是否要去海南,从税收优惠角度,还需慎重考虑。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

  方案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具体范围,需要等后续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参与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司。

  2、境外直接投资如何界定

  是否从境外投资进来的资金都属于境外直接投资?

  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境外公司再投资到海南的公司,这种“假洋鬼子”式的投资是否属于境外直接投资? 这些也需要后续政策予以规范。

  3、境外投资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

  如海南某公司2020年7月1日取得一笔境外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500万元),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全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800万元。境外投资取得的所得该如何计算?

  方法一:

  境外投资取得的所得

  =800×300÷500

  =480万元

  方法二:

  境外投资取得的所得

  =800×1000÷(200+1000)

  =666.67万元

  哪个对?还是都不对?

  如果该公司2020年7月1日接受境外投资后的收入均来源于2020年上半年及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该境外投资对应的所得是否应按0确认?

  这些也需要后续政策予以规范。

  三、资本性支出加速扣除

  方案规定,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快速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于有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现行的普遍性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不过该政策不包括不动产优惠,即便对于动产优惠,也需等到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才能快速性税前扣除。

  对于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现行的普遍性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处理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注:2018-2020年按175%)在税前摊销。

  按照方案的要求,无论动产、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就可以选择在支出当年快速性税前列支,也可以选择未来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加速折旧或摊销。

  具体如何加速折旧或摊销,以及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衔接,都有待后续政策予以规范。

  四、特殊人才个税优惠

  方案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该优惠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绝对是一个重大突破。享受该政策优惠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个人必须在海南工作。在海南工作如何界定?海南公司给个人在当地发工资并报个税,个人在异地遥控指挥是否就能满足要求?

  按照方案的要求,个人必须在海南有居住时间的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要满183天。

  2、个人必须是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什么样的人才属于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按方案要求,该类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协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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