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及解读已出,因之前有关留抵退税的已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此次,该公告对留抵退税办理予以进一步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继续按照20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业务;根据调整后的退税条件,该公告同步修订并重新发布了20号公告附件《退(抵)税申请表》。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留抵退税前置条件
84号留抵新政基本沿用39号联合公告内容: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新政另外加上了两点: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可自2019年7月及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以及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提醒: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此外,加计抵减额属于税收优惠,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和进项构成比例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84号联合公告、20公告填报退税申请注意点
84号联合公告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必须超过50%,以符合该标准比例的作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标准;上述销售额比重有时间规定: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同时满足以上两点的按照84号联合公告允许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公式处理(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可按照39号联合公告(20号公告)要求进行处理(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以上政策适用差别,在此次31号公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得到了体现?。《申请表》13栏、14栏,以及15栏对两政策有填报勾稽规则,其中,13、14栏会涉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适用判定;15栏是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符合条件适用20号公告(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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