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销货方走逃失联,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对于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经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为了减少异常凭证带来的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掌握供应商的情况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商场如战场,也要在头等时间,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经营产品的种类、经营规模、企业资质、信用等级等。经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比对二者是否一致。
2、在资金支付方面
一定要经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同时保留相关的证据。绝不能用现金支付。
3、核实供货商开票信息
(1)货物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的信息是否一致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真伪查询平台查查发票的情况。
4、注意证据的收集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因此,纳税人应该举证说明其资金流、货物流和其他交易细节等情况,经税务机关核实,没有发现异常,则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金。
5、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对产生的异常凭证,受票方纳税人在进项转出后,可及时联系受票方税局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同时联系开票方纳税人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在开票方纳税人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局正常监管的,开票方税局应当解除其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身份,同时可解除该失控发票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受票方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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